慧科技“第五个季节”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2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04-25

4月24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承办的“知产‘宁’身边,数字看雨花”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成功举办。活动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徐新庭长发布了2022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慧科技“第五个季节”广告语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胜诉案入选。

 

目 录
 

案例一: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基于“GPL开源代码”不侵权抗辩的认定 

案例二:赵树宪与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非遗传统技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案例三: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许诺销售不属于药品行政审批例外的认定    

案例四: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多部件结构变化”技术特征的侵权认定    

案例五: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宫品果品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超出农技推广项目的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    

案例六: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抄袭广告页、宣传语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  

案例七: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股权关联性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例八:上海市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与海安兴雅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的侵权认定    

案例九: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顶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使用“僵尸”域名的侵权主体认定    

案例十: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傲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拆分、重组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认定    


 

案件详情


  【案件索引】

  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1)苏0114民初5567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 民终13541 号

  原告: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企业对外宣传所使用的广告落地页及宣传语若能够体现企业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形成创作者独特的创意和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可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抄袭、模仿等使用该广告页或宣传语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慧和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和公司)创作了广告语“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并对该广告语及其品牌“慧科技”进行了大量且多形式的宣传推广。被告无锡五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季公司)与慧和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其将“五季”作为企业字号予以使用,并在官网页面中多处使用了“五季”“The Fifth Season”“第五个季节”的相关表述。慧和公司认为,其创作的广告语“第五个季节 The Fifth Season”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五季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慧和公司在今日头条投放了广告页,五季公司在橙子建站中投放的广告页与之相比,两者在使用的图片、文字内容、排版布局等大部分重合,且有“慧科技提醒您,室内噪音超过45分贝会影响睡眠和休息”的相同内容及慧和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慧和公司认为其投放的广告页整体构成汇编作品,五季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著作权,且导致了实际的混淆结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五季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慧和公司主张权利的案涉广告页系其结合实际数据,融入其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时结合文字、图片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以及不属于作品的线条、色彩等综合编排而成,该广告页在内容选择、编排体例、排版装饰上具备总体的思路、体现整体的美感,形成了慧和公司作为创作者独特的创意和风格,体现了智力成果的特性,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五季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慧和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了与慧和公司高度相似的广告页进行宣传推广,侵犯了慧和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五季公司将“五季The Fifth Season”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复制抄袭慧和公司今日头条广告页面的行为以及在其官网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五个季节The Fifth Season” 并非三恒系统设备行业特有或专用的语言,慧和公司系最早使用该广告语的市场主体。慧和公司长时间的使用与宣传已经使得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与慧和公司及其经营的三恒系统建立起相应的固定联系。

       五季公司作为同样经营三恒系统设备的业内公司对慧和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明确知晓。其在官网、广告宣传等使用“五季The Fifth Season”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与慧和公司的商品或者与慧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攀附慧和公司商誉的恶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混淆行为。

      慧和公司对案涉广告页享有著作权,并在多年间为该广告页的宣传投入了高额资金,取得大量的曝光次数与客户转化数,相关公众可以通过该广告页获取到慧和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并将该广告页面与慧和公司建立起固定联系。五季公司使用了与原告高度相似的广告页,且包含了“五季”“慧科技”相关内容及慧和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足以引人误认为其广告页宣传的产品及服务是慧和公司的商品或者与慧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五季公司的字号中包含“五季”二字具有攀附慧和公司商誉的恶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与慧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其应及时变更公司字号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五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字号并向慧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为提升自身知名度与影响力,企业常选择投放广告进行宣传推广,并创作简洁易记的广告语,以此加深消费者对其企业品牌、产品的联系与认知。本案明确了企业投放的广告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判断其是否为对已有同类题材作品的复制、模仿或抄袭;能否体现一定的艺术创作、审美观念或美术造诣等;能否形成独特的创意和风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企业针对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价值等而创作的广告宣传语,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且能够与企业的品牌、产品等形成固定联系,其他企业以英文、简称等形式近似使用、模仿该宣传语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职能,对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的各类情节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高额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同时推动树立行业良性竞争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遵循诚信原则,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创新创造提升核心竞争力。

 

一审案件承办人:李书剑
二审案件承办人:李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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